桃江县计算机协会章程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桃江县计算机协会,英文译名: Tao-Jiang Centry Computer Largrage ,缩写为: TJCCL 。 第二条 桃江县计算机协会是桃江县政府信息化管理办公室指导的,全县计算机及互联网爱好者自发组织起来的群众性民间组织,是广大计算机技术人员和电脑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第三条 桃江县计算机协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三个代表”主要思想为指导,普及计算机知识;以“科教兴县”为目标,推动计算机应用;提高计算机水平, 增长知识、陶冶情操、反对邪教;创新思维创建新生活,全心全意为全县计算机爱好者服务。 本协会的口号是: 团结、平等、互助、创新 。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桃江县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单位(桃江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场所设在桃江县桃花江镇近桃路 5-5 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积极开展计算机专业知识普及,举办各类业务讲座、培训班; 举办计算机技术的各类竞赛活动; 积极开展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应用,硬件的维护、维修等方面的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开展计算机购买、维护、维修等义务咨询活动; 维护从事计算机科技人员的正当权益,及时向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加强同省、市、兄弟协会的联系和协作,经常沟通信息; 完成政府有关部门或会员单位委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为网上注册会员和正式会员。正式会员由个人正式会员及团体正式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桃江县计算机协会章程;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在桃江县计算机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活动的个人或团体(网吧及计算机、网络设备、软件等经营性单位或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可申请加入桃江县计算机协会。 第九条 申请网上注册会员只需在协会网站报名表中提供个人资料,收到协会回复电子邮件后即成为本会网上注册会员,可不交纳会费,不办理会员证,但不能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优惠。 (二)网吧,计算机、网络、软件等经营性单位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申请正式团体会员须履行下列手续: (六)、优先借阅或借用协会的有关技术资料和软件。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二)积极参加计算机软件的应用、开发、硬件维护、维修等学术交流活动; (三)按规定缴纳缴纳会费。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正式会员须有书面退会申请,并缴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 1 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桃江县计算机协会是计算机爱好者自发组织起来的是统一整体。协会的基本原则是: 第十八条 协会会长、理事的产生,要体现会员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九条 协会邀请本县有关领导及信息业知名人士若干人为协会顾问,并由其中一位任名誉会长,对协会各项工作予以指导。 (二)技术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若干人,任期两年。主要承担会员计算机问题的解难答疑;协会主页、论坛建设和维护,并分设专人负责技术、文字、美术编辑;协会主页要求每季度至少更新一次。技术部另需在其他部门支持下负责协会举办的技术讲座、经验交流等活动。 (三)宣传策划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若干人,任期两年。主要负责扩大协会影响,宣传国家有关计算机的法规、规定,倡导、推动信息化新生活。具体工作一是主办协会会员交流刊物。二是负责协会活动策划、细节安排,对外对内宣传。 第二十二条 协会的会长和理事要做会员的表率,模范地履行会员的各项义务。 第二十三条 协会以 “ 桃江县计算机协会 ”( http://www.taohuajiang.net ) 为网络主站,以 “ 桃江计算机 ” 为协会会员纸介平面刊物,进行信息发布、会员交流。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惑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 2003 年 12 月 8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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